叶某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导读: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叶xx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讼争的为佛山市卫国路57号之三商铺,该铺位所在地是佛山市禅城区,因此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叶汇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本案双方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而成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租铺合同》引起讼争是,该合同约定的出租房屋位于佛山市卫国路57号之三铺西边一半铺,该不动产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上诉费200元,由上诉人叶汇海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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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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