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一案
导读:
上诉人北京xx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0673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一审诉称:2003年12月12日,xx公司与xx公司协商一致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xx公司向xx公司提供模板、架子管、扣件等租赁物,xx公司按期给付租金,对于租赁物的缺损应予赔偿,同时还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合同签订后,xx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但xx公司在整个过程中仅支付7万元款项,大量租金款项至今未付,后xx公司在接收xx公司返还的部分租赁设备时又产生了维修费和运费,至今大量租赁设备仍存放在xx公司。现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于2003年12月1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xx公司返还租赁物,给付计算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止的租金(2009年1月15日前的租金为5 257 776.77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 577 333.03元,支付维修费43 810元和运费19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2005年,xx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起诉xx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求xx公司返还租赁物、给付租金、违约金、维修费和运输费,法院作出(2005)朝民初字第12909号民事判决,判决支持了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因xx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5)二中民终字第141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5)朝民初字第12909号民事判决,驳回xx公司的起诉。现xx公司依据同一租赁合同重新起诉。本案中,由于钱兴旺下落不明,钱兴旺涉嫌职务侵占的刑事案件尚未结案,xx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2005)二中民终字第14199号民事裁定书所依据的事实发生了变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公司的起诉。
xx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后,xx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但xx公司在整个过程中仅支付7万元款项,后xx公司在接收xx公司返还的部分租赁设备时又产生了维修费和运费,至今大量租赁设备仍存放在xx公司。本案一审期间,根据法院调查笔录,可以确定钱兴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本案中的证据和事实与(2005)二中民终字第14199号民事裁定依据的事实发生了变化,影响本案审理的条件已经消除,钱兴旺的犯罪行为亦已查明,二审法院应当对此作出实体判决。xx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支持(2005)朝民初字第12909号民事判决作出的处理结果。
xx公司服从一审法院上述裁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在本院以(2005)二中民终字第14199号民事裁定驳回xx公司的起诉后,现xx公司依据同一租赁合同重新起诉。但在本案中,由于钱兴旺下落不明,且钱兴旺涉嫌职务侵占的刑事案件尚未结案,xx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14199号民事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了变化,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xx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