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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4 15:57:18 人浏览

导读:

租赁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一、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方面应注意的问题1、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确认租赁合同的主体主要有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签约前一定要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1)法人。如果合同的

租赁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1、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确认

租赁合同的主体主要有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签约前一定要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法人。如果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企业,则一定要看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要根据这四个条件,考察对方企业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是否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如果符合这四个条件,则可以考虑与之签约,如果不具备这几个条件,则不能与之签约。

(2)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合同当事人要依据此规定,审查对方的资格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2、租赁合同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及确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并明文规定企业法人不得擅自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对于租赁合同来说,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租赁经营权,只有那些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确定了财产租赁经营范围的企业才有权从事财产租赁业务。在实践中,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特别是承租方一定要严格、认真地审查出租方的经营范围,看其经营范围中是否有财产租赁这一项。审查对方的经营范围可以审查其营业执照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寻求帮助。

3、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及确认

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及资信状况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对方无履约能力,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不但不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反而会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如果对方具有履约能力,还要看其商业信誉如何。只有确信对方具有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良好,合同履行较有保障,才能与之签约。在实践中,要搞清对方的资信情况,主要是看其营业执照,了解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企业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等。另外,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查询,或通过对方的老客户,从侧面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

4.代订租赁合同的代理人资格方面的问题及防范

代理是当事人一方依代理权,以他方名义,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或者接受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后果归于该他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人称代理人;该他人则是被代理人。

(1)代订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代理人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书面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②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超出此范围,需经委托人追认,否则,将由被代理人自行承担责任。③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否则,就不可能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

(2)代订租赁合同中在主体资格方面易出现的问题

①无权代理。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强行代订合同的行为。无权代理大致有三种情况:A.未经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进行签订合同等行为。B.超越代理权,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代理人擅自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其超越部分为无权代理。C.原代理权已消失,即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第一,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除外;第二,无权代理的第三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的答复,被代理人未追认前,第三人有撤销权;第三,无权代理的代理人应对由于自己行为给被代理人或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②自己代理。所谓自己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签订租赁合同。对这种代理,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予承认。

③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对这种代理,除非事先得到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亦不承认。

④代理中的欺诈行为。在实践中,代订租赁合同时的欺诈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以一些根本不存在的单位作为被代理人签订租赁合同,从而骗取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这几种情况可视为有代理权: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的;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订立合同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合同签订人虽无委托单位的任何委托证明文件签订租赁合同,但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的。

实践中,对对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首先在于让他出示正式的书面的委托授权书,看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姓名或名称是否相符;其次,还要查看其代理事项或权限,看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另外,还看其代理期限,看其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或过期等。只有确信上述各项都没有问题时,才能考虑与之签约。

二、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意思表示是把内心旨在发生一定效果的意愿对外表示出来的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其意思表示一定要真实,即当事人在意志自由,能认识到自己的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思与外部表达相一致。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下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在实践中,因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引发的纠纷有如下几种:

1、欺诈

所谓欺诈,即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2、胁迫

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

3、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实践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自己签定合同时对合同的主要事实有重大误解,这种误解将导致自己在合同中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当事人应及时提请法院或仲裁机关对此合同予以撤销,这是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有效方法之一。但是,法律关于某些民事行为可予撤销的规定并不能被当事人滥用。当事人对应当知道或根据各种情况推断其已经了解的事实不能声称有误解,由此签订的合同无权要求有关机关予以撤销。

三、租赁合同内容合法性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要使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内容合法是指租赁合同的全部条款都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合同的标的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例如,如租赁合同不能以国家禁止的流通物为标的,如果将国有重要矿藏出租,显然是内容不合法。

2、审查合同中有关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违约责任等规定是否违反国家计划、法规和政策。

3、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4、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超越批准的经营范围。如果合同签订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或扩大经营范围,合同签订后,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经营后的,可不视为超越经营范围。

租赁合同某些重要条款无效将导致整个合同无效。例如,标的不合法,该租赁合同无效。另外一些条款无效,只导致部分无效,将无效条款取消或改为有效后,租赁合同仍可履行。

四、租赁合同形式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租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在租赁合同中,通常不能即时清结,且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因此,只有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才能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发生纠纷,也容易判明是非、划分责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关修改合同的信函、电报等都是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对于无需审批的租赁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合同,批准之后生效;合同当事人约定公证、签证的,经公证、鉴证后生效,涉外租赁合同中,要求确认书的,于确认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租赁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应注意的问题在协商签订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时,当事人应注意下列问题:

1、合同的条款一定要全面,特别是主要条款,更不得遗漏,否则,便会引起纠纷。

2、合同业务人员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认真细致、字斟句酌,绝不可粗心大意,出现差错。文字表述要清晰、具体,要避免那些模棱两可,含意不清的词语出现。

3、由于社会情况复杂多变,当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条款,例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4、加强对合同的审查、把关。如果是在本企业所在地签约或者是在外地签约需带回本厂盖章的,企业有关部门一定要对合同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因疏忽而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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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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