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出租他人之物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承租人而言,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也仅负有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的义务,至于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出租人,原则上并不重要。承租人取得租赁物后,不得基于出租人对租赁物不享有所有权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承租人既然已经取得了租赁物的使用权,对出租人就应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对于承租人已收取的租金,不得主张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但是,如果真正的所有人请求返还租赁物时,则出租人无法向承租人履行给付义务,承租人可以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主张终止租赁合同,拒付以后的租金,并可以向出租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2、出租人与真正权利人之间的关系。真正权利人对于出租人已收取的租金,可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出租人予以返还。但是出租人为标的物的善意占有人时,有收取孳息的权利,出租人不承担返还租金的义务。例如,房屋的买受人,在买卖合同撤销之前,对房屋有占有权,在其占有期间出租房屋而取得的收益,真正所有人不得主张返还。如果出租人对于租赁物明知不享有权利而将其出租,真正权利人不仅可以要求出租人返还租金,也可以向出租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真正权利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真正权利人对于承租人可以请求返还租赁物,承租人对其负有返还义务,不得以租赁关系对抗真正权利人。真正权利人对于承租人已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不得主张由承租人向其给付。但对承租人尚未给付的租金,可以向承租人请求给付,承租人不得以真正权利人不是出租人为由拒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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