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可以变更合同签订内容吗
导读:
投标人中标后一般不可以变更合同签订内容,因为招标活动就是看哪家企业物美价廉,如果投标者中标之后随意更改合同内容也是对其他竞标者的不公平,那么中标后可以变更合同签订内容吗?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变更,《招标投标法》禁止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应当从合同法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界定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含义,区别实质性内容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在中标合同约定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等因素依据中标合同约定对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属非实质性变更。情势变更下应允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非强制招标项目一旦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也不得进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这是要注意变更的权限,即变更后,甲方是否有权签订变更合同。要注意变更无效,也要注意利用变更合同规避招投标规则。
如果双方未就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进行约定的,则下列内容应视为可以正当变更的情形
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社会因素:如政府政策的变更,规划的调整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种情形下的变更,应当以下列情形为前提条件:
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3、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4、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如果建设工程中标后发现实际情况与招标投标所依据的客观情形相比已发生了本质变化、当事人因经营状况恶化需要缩减预算、因物价暴涨、汇率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的情况等情势变更情形,可以变更实质性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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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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