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是怎样
导读: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我们经常对于他人所说的事情有所误解,更不用说合同当中的细节方面,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是怎样?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实际办中,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误解难度较大,但通常认为构成重大误解应当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 误解的“事实”是合同订立时存在的事实,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出乎预料的事实不构成重大误解; 2, 该事实必须是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条件; 3, 重大误解必须是本质的,一般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的本质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如不发生重大误解就不可能作出签订合同的决定; 4, 重大误解不是出于合同当事人的重大过失引起的,否则该当事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5, 单方重大误解还必须是重大误解将使合同的执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另外,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还应当根据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及其认识能力进行。
欺诈有刑法上的效果和民法上的效果。刑事欺诈,除侵害相对人的利益之外,应当认为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应为无效。民事欺诈有三种情况:
第一,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合同可撤销;
第二,采用欺诈手段订立担保合同,合同无效;
第三,以外的民事欺诈,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无效。比如,因被欺诈而订立遗嘱。
其一,欺诈一方在主观上是故意。欺诈,是以引导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为目的,不存在过失的欺诈。
其二,欺诈行为的客观表现是对订立合同的有关事实的虚假介绍和隐瞒。
其三,欺诈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欺诈,第三人的欺诈不足以构成导致合同撤销的欺诈。当事人一方利用了第三人的欺诈,则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其四,被欺诈一方因对方的欺诈陷入错误,因错误而订立合同。也就是说,欺诈实际对订立合同起了作用,欺诈行为与合同成立需有因果关系。
胁迫,是指一方采用违法手段,威胁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被胁迫一方因恐惧而订立合同。被胁迫一方也有意思表示,因此被胁迫订立的合同,与其他可撤销的合同一样,也是成立的合同。如果采用暴力手段,拿着别人的手指盖章或签字,这种情况称为“绝对强制”或“人身强制”,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合同,不能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绝对强制”和“人身强制”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或者按无效处理。
通过学习了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是怎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重大误解包含着误解的事实,是合同订立时存在的事实。这就是其中的一方面,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的总结,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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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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