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保证金 房地产公司被诉
导读:
两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后,因一方未按照合同足额支付70万元保证金,而使用对方借款凭条来冲抵保证金,导致合同未实际履行,最终引发了一起合同纠纷官司。日前,安宁法院就此起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2008年9月3日,原告兰州方圆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兰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房屋代理销售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独家全权代理销售其投资建设的一处住宅项目,原告代理销售的楼房共计14栋,总建筑面积约78879平方米,住宅以平均价每平方米2400元进行销售,并详细规定了原告代理佣金及相关明细。合同签字后10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70万元保证金后,合同生效,同时被告建好售房部,原告即组织开始售房,如一方中途无故解除合同,则应向另一方支付总售房款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9月23日向被告支付了30万元的保证金,被告出具收据1张,由于保证金违约,双方当事人产生矛盾,房屋代理销售合同未实际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未依约足额支付70万元保证金,致使合同未生效,对酿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庭审中,原告同时举出2份借款凭证以证实其已超额支付保证金,但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本身均载明该2笔款项系借款,与支付70万元保证金无关,借款可另案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0万元保证金的诉请,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代理销售合同未生效,故法院对原告的该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请,因双方签订的房屋代理销售合同未生效,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判决被告甘肃兰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兰州方圆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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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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