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定条约被认定剥夺了他人合法权益
导读:
2002年心圩镇心圩村滕屋坡6组部分土地被国家征用,该组于2002年10月1日制定了自己的“集体分配条约”,该条约第11条规定:“在外的家庭兄弟,但户口已迁入本组的,一律不得参加集体分配。”这条规定夺去了滕福阳一家18人享有集体分配的权利。
2002年该组集体分配每人1.8万元,滕福阳一家应得分配款全部被该组扣发。此后该组先后3次进行集体分配,村民每人共计得款4.58万元,滕福阳一家共计得款为82.44万元,再次全部被该组扣发。
心圩镇心圩村滕屋坡6组认为,滕福阳一家的户口迁入存在不合法的事实,且户籍迁入时没有财产入队,是不合法的村民,不应享受村民待遇,所以被征用土地所得分配款与滕福阳无关,并且征地分配款是通过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的。
南宁市高新区管委会在接到滕福阳的情况反映后,作出了准予滕福阳等18人享受村民待遇并获得82.44万元集体分配款的决定。
心圩镇心圩村滕屋坡6组不服高新区管委会做出的征地分配款行政处理决定,上诉至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滕福阳一家享有在承包地被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心圩镇心圩村滕屋坡6组以自己制定的“村规”和群众签名表决的方式,剥夺滕福阳一家作为土地承包人应享有的财产权利,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南宁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确认了滕福阳一家享有土地分配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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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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