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品牌引发合同纠纷 分店向总店索赔未获支持
导读:
赵某与某按摩品牌店签订了授权连锁合同书,经营期间赵某认为品牌店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派出技师,致使其生意不能正常进行,最终导致分店全面停业。之后赵某将该品牌店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50余万元。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赵某诉称,2006年9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某按摩品牌授权连锁店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交纳品牌使用费30万元(期限三年,每年10万元)及技术培训费 4.4万元 (每人 2000元,共计22人),由被告向原告派出管理人员和技师并按被告要求进行营业。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被告只在原告开业时派出22名技师,后来原告分店长期处于技师不足状态,致使生意未能正常进行,投资及收益不能按计划收回。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派员,被告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于2009年6月8日单方面撤回全部员工,致使原告全面停业。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未完成合同的期限返还加盟费3万元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50余万元。庭审中,被告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后又达成补充协议并约定:原告要求的员工数量,被告尽量支持,原告不得挑剔,人员问题双方互相配合,尽量保证原告正常营业。原告也可自行招聘员工,被告进行培训。该补充协议对“派出技师数量”进行了变更,而非原告所称未按约定派员,且员工离职是因薪水问题,非被告撤回。
法院认为,原告经营的盈亏与被告是否充分派员并无事实上的、法律上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况且原被告双方在某品牌授权连锁店合同书中关于被告派员数量、方式以补充协议的方式作了变更。所以不能认定员工数量的多少与原告的经营损失有关,更不能据此认定原告经营损失的数额,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原告的经营损失5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在加盟合同未履行完毕前停业,是其自身的经营行为,故原告要求返还加盟费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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