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某某诉云南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案
导读: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0月28日签订了一份《紫红婴儿霜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履行,而被告仅支付了10万元后便不再支付余下的40万元的转让费。2003年8月15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紫红婴儿霜技术转让合同补充协议》,确认了原告的债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紫红婴儿软膏》转让费人民币4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和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人民币18000元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为:被告云南益昇药业有限公司系原云南曲靖康利制药厂经过改制后而来的。原、被告于1998年10月28日签订了一份《紫红婴儿霜技术转让合同》,后又于2003年8月15日签订了一份《紫红婴儿霜技术转让合同补充协议》,确认了原告的债权。至2004年3月1日原告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转让费人民币4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0100元和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8000。2004年5月被告又支付给原告人民币1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放弃在起诉时提出的由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的请求,但条件是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人民币10万元和将要支付的人民币30万元为完税后的金额;
二、被告认可还欠原告转让费人民币30万元,以及诉讼费人民币10100元和律师费人民币18000元,合计人民币328100元。
三、被告承诺第二项中的金额应在2004年7月30日支付人民币10万元及律师费人民币18000元和诉讼费人民币10100元;2004年10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2004年12月31日前支付余款人民币10万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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