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法院及时执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导读:
8月28日,在东兴市法院执行干警的监督下,防城区企业建设工程总公司组织人员有条不紊地将施工设备撤离东兴宝丽安豪苑商品房施工现场,这标志着已停工9个月之久的工程终于得以重新施工。
2005年8月至10月期间,原告上海家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与防城区企业建筑工程总公司先后签订了《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东兴市宝丽安豪苑一期工程商品房的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合同价款为12135643.38元。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发现被告的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等问题,先后向被告发出27份整改通知书,后因被告实际施工进度与进度计划及原告认为被告的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等原因,双方发生纠纷而停工。经市政府和市建设局的协调,双方纠纷也未能解决。2006年3月,原告遂将该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同关系。法院判决确认:准许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场。但被告以其施工设施未得到补偿为由并未按判决要求撤离现场,致使工程仍无法继续施工。8月13日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及时与双方公司负责人联系,不厌其烦地做双方思想工作。院领导还出面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努力取得双方当事人的谅解,同时明确告诉被执行人必须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后果。最后在执行法官的协助下,将被执行人的施工设备完好无损地清出施工现场,并说服申请执行人预付了30万元的未结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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