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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单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4 03:12:31 人浏览

导读:

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运输货物的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运输货物的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多式联运单据是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托运人在填写时、经营人在签发时均应持谨慎、认真的态度。
  多式联运单据具有以下重要法律效力:
(1)是多式联运合同订立的证明。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意味着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事先已经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实际上是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具体表现。多式联运单据不仅证明了合同的订立,而且其记载的内容以及其背面所载条款是多式联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2)多式联运单据是货物收据。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表明货物已经交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开始启动。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保证在目的地按照多式联运单据记载的事项交付货物。
(3)多式联运单据是提货凭证。收货人凭多式联运单据提货,多式联运经营人凭多式联运单据交付货物。如果多式联运单据为可转让单据,则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效力,类似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的提单。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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