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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一般是指采用两个以上运输方式而最终达到运输目的而签订的合同。
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运输方式: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等形式。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它必须包括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而且其中必须有海上运输方式。在我国由于国际海上运输与沿海运输、内河运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所以国际海上运输与国内沿海、内河运输可以视为不同的运输方式。
(2)多式联运虽涉及到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但托运人只和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一份合同,只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处取得一种多式联运单证,只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按一种费率交纳运费。这就避免了单一运输方式多程运输手续多、易出错的缺点,为货主确定运输成本和货物在途时间提供了方便。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地点运到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货物的一种国际运输方式。
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a. 货物托运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接受的货物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b. 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c. 发货人与负责全程运输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定订立相关的多式联运合同;
d. 由与发货人订立相关合同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全程运输负责;
e. 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据,且应满足不同运输的需要;
f. 全程运输使用单一运费率。
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运输货物的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多式联运单据是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托运人在填写时、经营人在签发时均应持谨慎、认真的态度。 多式联运单据具有以下重要法律效力: (1)是多式联运合同订立的证明。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意味着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事先已经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实际上是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具体表现。多式联运单据不仅证明了合同的订立,而且其记载的内容以及其背面所载条款是多式联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2)多式联运单据是货物收据。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表明货物已经交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
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I] 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使用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情况下所签发的一种单据。按照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经营人应签发多式联运单据,但一般常用联合运输提单代替,以适应成组化运输的需要。但联合运输提单与联运提单有很大的不同。酋先在适用运输方式方面,前者既可适用于海运同其他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也可适用于不包括海运仅由其他不同运输方式所组成的多式联运;而后者则仅适用于由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其次在签发单据人责任方面,前者对各段运输都以承运人的身份对托运人负责;而后者一般仅对第一程运输负责。目前由于多式联运业务尚在初建阶段,经营人对应负的责任承担尚有一定困难,所以有关经营人的责任有三种不同的责任制度并存,逐步向统一责任制的方向发展。见“多式联运责任制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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