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确认后格式合同条款就一定有效吗
导读:
生活中,无论你是否是法律人士,都免不了要与各式各样的合同打交道,小到柴米油盐的买卖合同,大到成家立户的购房合同。有时候,我们不经意的一个动作就签订了一份合同,回头细看时,才发现里面隐藏着不少格式条款,这时候你是自认倒霉吃哑巴亏还是据理力争维护自我权利?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带你解读已经签名确认的合同,里面的格式霸王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一、消费者遇到格式合同能否取消
前不久,有朋友咨询小编:在网上定了酒店但后来发现退费险自动购买,这是否能讨回自己权益?还有朋友在网上欲取消预约拍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了当天可取消,但当晚十点却被告知客服已下班不能取消。
酒店的退费险其实属于酒店与客户租赁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其在没有明显提示用户的情况下自动勾选购买事实上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利,客户可以申请撤销。而取消预约拍照的例子中,由于卖方主张“当天”是客服上班在线的时间,而消费者理解的“当天”则是一天的24个小时,因此根据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消费者当晚十点提出的取消预约应该得到支持。
二、我国法律对于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保护
尽管民商领域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但若对于格式合同不加以合理有效的规范,则极容易使其成为压榨对方的霸王条款,损害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39条到41条的相关规定,采取格式合同应当充分以公平为原则,采用明显的标示,不得加重对方义务而排除自我责任,当出现纠纷时,也应当优先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也明确了经营者不得采用格式霸王条款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三、格式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格式合同条款不能一概地说全部有效,也不能笼统地说无效,应分情况具体讨论:
(一)恶意签订格式合同损害利益的无效
合同一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与对方签订的格式合同,如果构成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则该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
(二)未以明显标示提醒格式条款的可撤销可更正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以加粗、划线等特别标示的方式来提醒对方注意,如果违反提示义务但并不损害国家利益,这种效力瑕疵对方可申请撤销。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综上,签名确认后格式合同条款并不一定有效。签名确认了合同,然而对于其中的格式条款并不清楚或者理解错误,作为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该条款甚至主张合同无效。下次遇到相同的问题,小编觉得我们不能因为怕麻烦就自认倒霉,还是要拿出法律武器据理力争,不让“霸王”欺上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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