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变更不改变合同效力
导读:
日前,蓬莱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法人变更而引起的土地租赁合同争议纠纷案,判决原告徐某土地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1999年,某村村民徐某以十万元的价格承包了本村村委会的一处砖厂,2001年承包到期。2002年,砖厂执照被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该村村委会原负责人便与徐某协商签订了3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每年租金两万元,由原告自行办理砖厂的营业执照,自主营业。在合同签订后,徐某交付了2002年至2004年的租赁费。2005年,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新一届村委会负责人上任后,认为此合同约定的土地租赁费太低,应按照1999年的承包价,即每年十万元来收取。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原告遂向我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徐某与原村委会负责人签订的合同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有效合同,即使该村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了,也不能因此改变合同的效力,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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