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应当支付违约赔偿金吗?
导读:
律师:
你好!我是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工作中遇到一问题向你咨询:
陈某是我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作为公司的高潜力人才,公司资助陈学习MBA,并签订了服务协议(学位得到后有5年的服务期)。但是主管最近发现,陈上班时间精神萎靡不振,工作积极性不高,业绩也有所下降。更有甚者,主管接到举报说陈在业余时间为当地另外一家同行业公司作项目并获得收入。部门主管检查后,发现在他的电脑中有与公司无关的项目方案和内容。部门主管与陈沟通此事。在事实面前,陈承认此事,但是第二天就没有上班并正式加入该同行业公司。部门主管将此事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以旷工、违犯员工手册等理由将其除名,并要求支付学习资助费用5万元,违反禁业规定费用5万元等。陈不接受公司的处理决定,认为:
公司资助陈学习MBA,并签订了服务协议,但是离开公司非其本人意愿,所以不同意支付学习资助费用;
尽管与公司签订了《禁业协议》,但是公司并没有支付禁业补偿金,所以拒绝支付违反禁业规定费用。
请问: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法律依据是什么?
周女士:
你好!您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能首先求助于我们《咨询台》栏目,感谢您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公司与陈某在《劳动合同》和《禁业协议》中有相关约定,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这就是说,如果协议中违约金约定,陈某应当依法赔偿。
关于学习资助费问题,属于培训费的范畴。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6]223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陈某系单位出资培训的人员,其在服务期内擅自到其他单位工作,应当根据双方的约定赔偿培训费用。
如果陈某拒绝支付,单位应当在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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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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