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建筑工程合同有哪些情形
导读:
一般来说无效的建筑工程合同的情形,在合同法及建筑方面的法律中,已经规定的较为详细了,只要存在相关的法定情形,就是无效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无效的建筑工程合同有哪些情形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比如黑恶势力,利用欺诈或者胁迫手段承包工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比如:说发包人与承包人故意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息,以建筑施工合同转移资金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以建筑施工合同为名,实际进行利益输送,进行行贿受贿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修建涉及公共利益工程中双方故意降低质量标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违反招投标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以及必须进行招投标而中标无效的,还有就是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也是无效的;
6、因违反建筑领域资质管理规定而无效的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以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当然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除外。
7、因非法转包或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而无效的情形,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8、因违反工程建设审批手续而无效的情形,承包人或者发包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当然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违反工程质量标准和压缩合理工期的情形,承包人及发包人都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即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否则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要件,一般应认定为合同不成立。但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又得到有关部门同意的,也可以按照有效处理。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书面内容,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于1991年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提供了参考依据。对于当事人签字认可的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没有重新约定,可以参照该示范文本处理。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在进行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的时候,是一定要注意其无效情形,要避开的。好了以上就是无效的建筑工程合同有哪些情形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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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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