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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合同中指定用资人的责任承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1 09:51:33 人浏览

导读:

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对委托贷款合同中的指定用资人以及逾期归还贷款是否计算复利的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我们的意见是,在出资人和金融机构均不能举证证明是谁指定用资人的情况下,可以比照共同过错原则,确定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李国光:《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应

  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对委托贷款合同中的“指定用资人”以及逾期归还贷款是否计算复利的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我们的意见是,在出资人和金融机构均不能举证证明是谁指定用资人的情况下,可以比照共同过错原则,确定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李国光:《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0年10月28日),载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从委托贷款的概念可以看出,委托贷款是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的贷款。虽然是由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贷款合同,但是对于借款人(即贷款对象)、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以及利率等均是由委托人所指定的,受托人在委托人指定的范围内发放贷款,并按此要求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如果受托人违反此项义务而使委托人受到损失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受托人将贷款发放给了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以外的其他人,因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时,则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借款人是否由委托人指定,将会影响到委托人与受托人风险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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