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卷跑75万奔驰购车款4s店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导读:
买一部新车,我们通常到4s店购买,车主支付购车款,等待新车到来。然而最近有一个新闻事件,4s店销售卷跑75万奔驰购车款,该销售人员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4s店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这一个事件。
一、案例
10月10日,江苏南京,何先生在奔驰4S店签订了购车协议,支付75万全款后提不到车也退不了钱。4S店表示涉事销售员已离职,店方只收到1万定金。目前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对这位4s店前店员立案调查。
根据4s店的表述,是周某利用了自己的员工身份对何先生进行诈骗,4s店也是受害者,周某可能还涉嫌偷盗公章或造假公章。
二、但是这样4s店是否就可以置身事外了呢?
4s店管理制度的混乱,导致其公章被员工借用或者冒用而订立了合同,何先生不知情且有理由相信周某是代表4s店与其签订购车合同的,尽管看上去4s店也是受害者,4s店实际并没有收到购车款,但这种情况实际上构成了表见代理,何先生可以主张其购车合同对4s店有效,要求其履行交付奔驰车的义务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4s店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是对表见代理合同效力的规定。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此案中周某为代理人,何先生为相对人,4s店为本人)。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的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的规定与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是不相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合同必须要经过本人的追认才具有效力,属于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而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合同不必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当然具有效力。
三、此外,4s店也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
这里面疑点重重,不排除是4s店和周某勾结诈骗何先生,还可能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的情形,4s店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s店是否诈骗难以认定,但是4s店不可以单纯以周某诈骗而规避其违约责任是肯定的。这里面4s店销售周某与何先生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合同责任由4s店承担。何先生提不到车,4s店应该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给予何先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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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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