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违约表现在哪些方面?
导读:
核心内容:实际违约表现在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四方面。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即当事人想履行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履行。
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主观履行不能和客观履行不能、自始不能和事后不能、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一时不能和永久不能。应注意的是,如果履行同时符合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和全部不能,此时合同是无效的,而不是违约的问题。
2.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明确表示不予履行。
3.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也没有明确表明将不予履行。
4.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即已经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1)瑕疵履行(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
(2)加害履行(交付的标的物不但不符合合同约定,还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
加害履行既是违约又是侵权,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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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违约的免责事由
(一)不可抗力
1.概念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2.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排除人身伤害之法律责任的
2.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的
(三)第三人过错(违约方不免责)
我国合同法121条明确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同约定的,违约方要向对方承担责任。(合同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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