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
导读:
什么叫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是“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简称,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四种。
市场通常说的“融资融券”,是指券商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和融券交易。简而言之,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而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即卖空。
沪、深两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细则》从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了规范。
在业务流程方面: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同时,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在标的证券及保证金和担保物方面:标的证券包括符合条件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四大类;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一定折算率进行折算。
投资者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融资融券的标的股票都必须满足上市交易满三个月;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交易未被实行特别处理等条件。按照上述标准,设定沪深上市公司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家数控制在600家之内,其中沪市300多家,深市200多家。
投资者如何参与融资融券
先开立信用证券和资金账户
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先通过有关试点券商的征信调查。投资者如不能满足试点券商的征信要求,在该券商网点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有重大违约记录等,都不得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投资者向券商融资融券前,要按规定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券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券商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融券卖出价不得低于最近成交价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卖出证券资金须优先偿还融资欠款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与券商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券商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券商融资专用账户。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与券商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券商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券商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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