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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审批权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1 15:13:25 人浏览

导读:

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一、属于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划、经贸部门审批,其中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

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一、属于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划、经贸部门审批,其中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区计划、经贸部门审批。
二、属于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或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划、经贸部门审查后上报自治区计委、经贸委或国家发改委审批。
三、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及广西优势产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各级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四、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就扩大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外商投资
项目审批权限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规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修订版)鼓励类中,除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外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审批,

该审批权限下放到省一级。其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按项目性质抄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

如果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的1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通知同时指出,对于鼓励类中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允许类、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仍按现
行审批程序审批。
为了便于操作,通知还对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作出了明确界定:
(一) 需要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政策银行贷款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承
担并享受国家贴息支持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贷款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适用上述投资和主权外债投资形成的国
有资产与外商进行的合资、合作项目。
(二) 关系国计民生和生产力布局的外商投资项目
1. 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港口、民用机场、管道运输、城市地铁及轻轨、火电
站、核电站、综合水利枢纽(含水电)项目。
2. 重要工业项目,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汽车自动变速箱生产,炼油、石化、纸浆、水泥、平板玻
璃化纤及原料、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化肥和农药生产项目。
3. 电子设备及通讯项目,包括数字移动通信产品生产,2.5Gb/s及以上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异步转移模式
交换机设备制造,数字交叉连接设备制造,数据通信多媒体系统设备制造,支撑通信网的新技术设备制造,接入网
通信设备制造,宽带综合业务数据网设备(ISDN)制造,单模光纤制造,卫星通信设备制造,新型显示器件(平板
显示器及显示屏)制造,可兼容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生产,空中交通管制设备制造。
4. 航空航天项目,包括民用飞机及零部件设计与制造,航空发动机及机载设备制造,轻型燃气轮机制造,民
用卫星及零部件、有效载荷设计与制造和应用技术开发,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
5. 矿业项目,包括黄金勘探与开采、稀土开发与利用。
(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林业用地项目,以及大量消耗淡水资源和对淡水资源
可能产生破坏和污染的项目。
(四) 需要国家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项目。
(五) 国家新引进的外商投资方式和新领域开放的试点项目。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下放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是
为扩大对外开放和吸收外商投资采取的积极措施。例如,今后非中央投资的医药、轻工(纸浆除外)、汽车零部件
(汽车自动变速箱除外)等外商投资项目一般均可由地方自行审批。为防止出现新的重复建设,通知要求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切实做好与其他各项政策的衔接工作,并强调了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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