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名称): 债务人已于年月日按照(债务依据)将应付给你的 (债务标的及数量、金额)提存我处,请你于年月日之前,持本通知书、 身份证明(包括身证份、委托代领
( )字第号 兹证明债务人(应写明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内容,如果是法人单位应当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因( 债务依据及无法履
提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 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
提存机关是国家设立的接受提存物而进行保管,并应债权人请求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的机 关。提存机关是提存的主体或中介。确定提存机关,是建立提存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国
关于提存的性质,理论界众说纷纭,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1)公法上之关系说。此 说 认为,提存机关是由国家设立的,受领提存物而进行保管,是履行公法上的义务。
判断某一法律制度是否合理和必要,唯一的标准是看这种制度是否为社会生活所必需,能 否有效地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基于此,提存
提存作为法律制度已有漫长的发展历史,它起源于罗马法。最初,在罗马法上,法律允许 债务人在受领人迟延受领时可将标的物抛弃以免除责任。这种形式虽然可以免除债务人的
提存是各国民事立法普遍确认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务人或其他清偿 人将无法履行的给付提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1999年10月1日施
提存是债务人向债权人以外的特定机关交付标的物的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对此有一些规定,但在法律适用上仍有分歧。为此,本文拟就提存的有关问题作一初探。 一、提存的性质
货运合同承运人的提存权 我国《合同法》第316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101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合同法》第10
我们公司与另一家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我们履行了债务,但是对方拒绝接受,于是我们把相关物品交由有关部门提存,请问物品的保管费用由谁支付? 如对方没有正当合法理由(
摘要: 罗马法以降的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中,提存都作为一项债的消灭原因与方式的制度流传下来,显示出其存在的价值。然而我国的提存立法规定甚少,操作困难。文章以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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