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也是物权的标的
导读:
<案情>:
游戏玩家林某在过去的三年时间里,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资金,在一个名叫“江山”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升华武器”几十种,这些装备使他一度在虚拟世界里所向披靡,但在今年4月份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存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其中包括自己最喜爱的5个战甲,2个毒药等物品。后经查证,今年3月17日12点30分左右,这些装备被一个叫Joe的玩家盗走了,林某找游戏营运商福州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Joe的真实资料交给林某。
于是,林某以游戏营运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将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林某认为,这些武器是财产。因为它是自己用人民币购买的。该公司负责人认为这些武器装备就是一堆数据,不是财产。
受诉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确认虚拟财产具有物的属性,物权法应当予以保护,判决原告胜诉。
<福州律师点评>:
网络虚拟财产也被称为“网财”,到底算不算财产,是否构成物权的标的,是此案争议的关键。对此,有关专家说法不一:一种观点认为,“网财”只是网上的一种虚拟财产,对另外一些人来说一钱不值,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法律应搞清现实社会的问题,如果将现实社会的概念应用在网络世界中,不妥当。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获得“网财”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的“网财”可以直接用人民币进行交易,甚至一些“网币”与人民币已经有了固定的“汇率”,因此,“网财”已经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我们认为,本案的价值,就在于第一次在法律上争执“网财”的财产性质,“网财”所有权的物权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个财产应当包括有形的财产,也包括无形的财产。事实上,不仅仅“网财”是财产,就是网络空间、网络本身,也都是财产,都是物权的客体。
对此,法律应当规定完善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制度,在物权法中,规定网络空间等虚拟财产都是物权的客体,都可以建立所有权等物权,适用一切物权保护方法及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保护方法进行保护。只有这样,才算建立了完善的、完整的财产权保护制度。
<法律知识>:
网络虚拟财产,也叫作网络虚拟物,具有物的属性,也是所有权的客体。在物的范畴中,专门有一种物,包括网络虚拟物。关于虚拟物的所有和支配的规则,目前还是存在于交易中的习惯法,没有确定的法律规范,正在探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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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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