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购买合同中的抗辩权问题(上)
导读:
【案情】
2008年8月8日,甲公司与李某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所有的悍马汽车一辆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于2008年8月8日、9月8日、10月8日分三次各支付给甲公司10万元,甲公司于李某给付第一笔10万元的当天把汽车交付给李某,付清价款前该汽车的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现李某已给付甲公司20万元,但10月8日李某应给付的最后10万元一直未付。现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付清余下的车款10万元。那么李某在本案中可否以退回其向甲公司所购买的汽车行使抗辩权?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案系因保留所有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因甲公司仍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其有权选择要求李某清付货款或收回标的物的。因此李某不能以退回其向甲公司所购买的汽车行使抗辩权。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既然汽车的所有没有实际发生转移,那么作为买方的李某可以以退回其向甲公司所购买的汽车行使抗辩权,但其应依法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本案中甲公司与李某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付清贷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卖方”,现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起诉要求立某付清剩余车款,作为买方的李某是不可以以退回买卖合同标的物进行抗辩。合同中对此方面内容的确定,可以作为附条件的合同,卖方可以享有要求清付货款或收回标的物的选择权,既然卖方已提出起诉要求付清货款,即其已经作出选择,在此情况下买方无权以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而要求退回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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