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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7 21:21:05 人浏览

导读:

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生产商、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的安全监管,有效控制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肉类商品的流入,甲乙双方

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生产商、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的安全监管,有效控制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肉类商品的流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保证按GB18406.3-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要求》供应肉类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肉类商品来自非疫区,检验及相关检测证明齐全;外省市进沪肉类商品持有非疫区证明和运输、检疫、入境证明,证货相符。 2.对乙方所供肉类商品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暂扣并交有关法定检测机构复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经复检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肉类商品由甲方负责销毁,或移交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3.甲方应严格审查乙方的生产、经营资质,并可对乙方的生产加工场所、质量管理和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随访,乙方应给予配合。 4.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的肉类商品的,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5.甲方在肉类商品销售期间,应根据不同批次建立统一台帐,并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和验收证明,以备查验。 6.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本协议作为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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