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知识 > 买卖合同知识 > 房产合同过户的有哪些风险

房产合同过户的有哪些风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3 23:44:50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老百姓非常关注房价的涨跌,因为房子是老百姓的必需品,大家在购买房子过户前都会跟卖家签订好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对于房产合同过户的有哪些风险?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房产合同过户的有哪些风险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老百姓非常关注房价的涨跌,因为房子是老百姓的必需品,大家在购买房子过户前都会跟卖家签订好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对于房产合同过户的有哪些风险?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房产合同过户的有哪些风险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房产合同过户的有哪些风险

  1、卖方身份

  务必要核实卖方身份,清楚卖房是不是真正的房屋产权人,可以要求卖家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证书、身份证件、土地证及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

  产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卖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房产证上只有他/她一个人的名字,买方与其签订的购房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

  2、房屋权属

  房屋所有权证有可能作假,所以一定要到房管局查册核对真伪。并核实房屋权属有没有争议、有无抵押等。另外,还要注意是否存在依法被查封或转让,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情况,避免付款后房屋无法交付。建议购房者提前做好房屋产权调查。

  3、房屋共有人

  要仔细查看业主的房产证,看是否有房产共有人。

  若房屋为2人或多人共有,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房屋

  如果有,在签订后面的合同时就必须要共有人一起签字。此外,把好夫妻共有财产关,《婚姻法》规定,凡是夫妻婚后因购买、继承取得的房屋属于双方共有财产,买方应要求卖方出具夫妻双方同意出售房屋的证明。

  4、房屋是否违章或待迁

  用于交易的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或已被例入拆迁范围。

  司法机关已保全、查封的房屋是不能买的。

  物权法、担保法都规定,抵押人处理抵押房屋,应获抵押权人同意,否则不得转让。买房的时候,要事先去到相关部门查询清楚,并要注意签约时的风险控制,在合同中约定好,如若存在被保全、查封、抵押的情况,经纪公司应当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二、买卖合同违约责任问题

  有的合同中对于违约条款只约定因一方违约由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无具体违约事项和违约金数额,结果相当于未有约定。

  违约责任的约定虽然不能穷尽所有事项,但应该将常见的容易发生的情形进行约定,如交货时间、质量、数量,货款的支付期限,等等,并应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这样在纠纷发生后既可以更好地认定是否存在违约,也可以避免对损失难以举证的困难。

  三、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房屋买卖合同。要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原则上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是能够享有标的物所有权的主体。但是,就出卖人而言,法律更多的是关注其能否将标的物所有权合法地移转给买受人,能够具有这一权利的主体就是合格的出卖人。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看,能够合法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主体除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外,还包括以下几种:

  (一)享有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尽管对法人财产权的含义理论上争论颇大,但是,公司有权处分其财产并使该财产发生权属转移则是毫无疑问的。因而,公司能够成为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同理,其他能够依法处分其经营管理范围内财产的主体,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关,也同样具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资格。

  (二)经所有权人或法人财产权主体授权的人,如行纪人、代销人等。在行纪房屋买卖合同中,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得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包括对委托人财产的出卖,故行纪人亦可成为非自己所有财产的出卖人。

  (三)质权人或留置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依法占有用作担保的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因而他们也可以成为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抵押权人由于不能直接对标的物进行实物支配,因而不得直接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故其不能成为买卖抵押物的主体。

  (四)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变卖扣押财产,以偿还受损的当事人,因而也可以作为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

  (五)能够适用善意取得效果的无权处分人。出卖人虽无处分权,但买受人如属善意购买,且符合法律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条件,买受人仍能够基于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无权处分的出卖人仍应对买受人承担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

  须特别说明的是,上述主体是指能够订立有效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并实际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范围。当事人虽然不享有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但是具备能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因而,不能将上述主体范围与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条件下的主体范围相混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房产合同过户的有哪些风险全部内容。总的来说,房产合同过户的风险还是有比较多的我们多要去防范,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