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广告承诺开发商必须履行
导读:
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
导读:开发商(kaifashang)违反当初售房广告中的承诺,将原先的喷泉设计改为抽象雕塑,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kaifashang)承担违约责任。近日,昌平法院审结了该案,认定售房广告已构成了合同的一部分,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王先生诉称,2004年11月,其购买了位于回龙观一小区的商品房。购房前,开发商曾在售楼宣传手册中明确承诺,落成后的小区中央将建有开放式的大型喷泉,同时在其售楼沙盘中亦展示了造型优美的喷泉景观。自己是被该景观所吸引而决定购房,但入住后其一直未开工建设。
2007年8月,开发商在小区中央施工,物业公司挂出了所谓的"抽象设计雕塑"设计图,并称该雕塑为小区中央景观。这一方案随即遭到了小区业主的强烈反对。
王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其售楼时对业主的承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立即停止建设雕塑的施工行为,同时履行承诺,按规划和楼书中表明的"喷水池"方案在小区中心修建喷泉。
开发商辩称,小区喷水池只是曾经的一个设想,并非与他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购房条款,不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同时,售楼宣传资料中所载内容是"中央将建有喷水池之设计或相似之特式",此内容表述是要约邀请且不具有明确、具体的特征,不能成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另外,在小区中央所建彩色雕塑亦是与喷水池相似之特式,故对王先生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王先生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在售楼时,在其宣传材料中向王先生明示将在小区建有喷水池,此系开发商对业主明确、具体、确定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即使未在合同中载明亦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未按约在小区中央建设喷水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喷水池最主要的特征是池中喷水,与之相似之特式建筑也应能够承载一定水体并具有喷水功能,彩色雕塑不具有此功能,故不能视为喷水池相似之特式建筑。因此,对于开发商关于彩色雕塑亦系与喷水池相似之特式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在2009年5月1日前,开发商将建在小区的彩色雕塑改建为具有喷水功能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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