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易合同纠纷审理
导读:
互易合同,又称易货合同、或者易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以金钱以外的财物相互交换的合同。而所谓易货,即以物换物,易货交易是商品交换的原始形式,是以货币方式进行商品交换的买卖合同的雏形。
(一)互易合同纠纷审理的法律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由此承认了易货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是由此条规定,亦可以看出易货买卖与一般买卖合同存在一些不同之处,所以《合同法》规定是审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时,“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于何种情况下的互易合同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不是互易交易,在互易交易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想从对方取得一定的财产权,都必须向对方当事人转移相应的财产权,互易交易区别于买卖,但是近似于买卖,除价金一项外,其他方面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互易交易中既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可以转移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土地使用权等;只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互易合同,才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而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互易合同,则不能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更有可取之处,因为其内容与《合同法》第175条的规定是相符合的。
(二)互易合同纠纷审理的一般规范
1.互易合同的双方有向对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义务。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间履行交付义务的,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意外灭失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免除互相给付的义务;如果一方已经交付标的物,则另一方应将其取得的标的物予以返还。
2.当事人相互对各自应交付的标的物负瑕疵担保责任。互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均负有瑕疵担保责任,一方基于瑕疵担保责任,可以向另一方请求减少价款时,应计算其瑕疵物对于无瑕疵物的比例,以同一比例减少对待给付的标的物数量;如果对待给付为不可分时,则可按瑕疵部分的比例换算成金钱进行损害赔偿。一方基于瑕疵担保责任而解除互易合同时,负有瑕疵担保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另一方返还已经受领标的物的义务,不能返还时则应负赔偿责任。
3.互易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标的物风险的负担和利益的承受,应当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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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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