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钱买货搞赊欠 拒绝偿还当被告
导读:
2009年12月13日,云南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杨某某偿还所欠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0106.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
被告杨某某于2008年3月20日从原告某某有限公司处赊购价值25396.00元的饲料,扣减掉每吨50元的优惠后实际货款总额为25106.00元。被告于2008年4月15日给原告写下15106.00元的欠条,2008年6月16日被告给原告汇了10000.00元现金,2009年3月25日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000.00元。2009年3月26日,双方再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11106.00元货款未付,2009年6月3日被告给原告汇了1000.00元货款,现在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10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某于2009年3月26日确认尚欠原告饲料款人民币11106.00元未付,此后被告于2009年6月3日给原告汇了1000.00元,现在尚欠原告10106.00元货款未付,原告起诉被告杨某某支付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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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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