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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0 20:11:03 人浏览

导读:

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规则如,甲于5月20日交付一辆奔驰车供乙试用,试用期2周,下面以次为例分析如下:(1)在试用期间,发生风险,应由甲负担;(2)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买下,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3)试用期届满,乙未作任何表示,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
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如,甲于5月20日交付一辆奔驰车供乙试用,试用期2周,下面以次为例分析如下:
(1)在试用期间,发生风险,应由甲负担;
(2)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买下,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
(3)试用期届满,乙未作任何表示,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
(4)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不购买,甲未当即取回,其后发生风险,应归甲承担
提示:试用期届满,乙表示购买(或不作任何表示),二人之间的买卖即告成立,此时发生简易交付,故以此时间点来确定风险负担规则。
3、在简易交付场合下,往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交付的完成,所有权的转移,风险负担的转移等四个法律现象,是一并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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