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及法理基础
导读:
在双务契约中,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之关系,学说上称为双务契约之牵连性,并且分为发生上之牵连性、存续上之牵连性及功能上之牵连性。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正是双务契约(合同)的牵连性:
所谓发生上之牵连性,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听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时,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亦不发生。所谓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去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去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功能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之给付与对方当事人之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亦可不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这种牵连性的反映。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衡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未履行自己债务之前,不能要求对方履行,否则,对方可援用该条进行抗辩。这样,可防止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自己不履行债务,却要求对方履行行其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担保自己债权实现之功能,还能督促、迫使对方履行债务,从而维护交易秩序。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观念,具有双重机能:担保自己债权之实现(你不交货,我不付款);迫使对方履行契约(你要我付款,必须同时交货)。同时履行抗辩制度可借此两种机能,促使当事人履行其契约上之义务,具有诉讼经济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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