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产购合同却不履行职责 40万公斤莲花白腐烂地头
导读:
核心内容: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某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莲花白货款人民币16721.60元给原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莲花白经济损失128798.40元、律师诉讼代理费4000元;一次性支付被告莲花白运输费1200元。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
背景:去年8月18日,贵阳某某食品公司与清镇市百花湖乡某某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莲花白产购合同》,约定由公司统一购买种子交由村委组织农户种植,收成时以0.32元/公斤的价格回收,但在今年莲花白成熟时节,公司仅收购莲花白5万多公斤,且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余下的40多万公斤莲花白,便白白腐烂在田间地头。8月2日,村委会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请判令公司赔偿、支付货款、损失、诉讼代理、运输费等共计18万余元。
原告:公司违约,40万公斤莲花白白白腐烂
据了解,原告某某村委员会与被告某某公司于2003年8月18日签订了《莲花白产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指定莲花白品种和有资质的购种地点并垫资统一购买种子,村委组织农户种植。收成时节,由公司在村里设立收购点过磅收购,每周结账一次,单价为0.32元/公斤。《合同》还规定:严禁村委将莲花白外销,公司须在莲花白成熟45天内收购完毕,如不收购或少收购,或因收购拖延致使莲花白腐烂,公司将负责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原被告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由公司委托百花湖乡农技中心对莲花白种植作技术指导,百花湖乡人民政府对双方履行合同进行监督。
合同订立后,村委会组织本村土地塘、桂花树、某某、木老冲、钟家湾五个村民组农户于2003年10月下旬播种种植“京丰一号”莲花白种,并于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移栽。今年2月24日,百花湖乡农技中心对“京丰一号”莲花白种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五个村民组117户村民共种植该品种莲花白181.9亩。5月中旬,莲花白成熟,村委多次要求公司按约在45天内收购完莲花白。但公司在收购了52255公斤莲花白后,便停止收购。公司收购的这批莲花白,一直未支付货款,且还由村委垫支了1200元的运输费。5月25日,清镇市蔬菜花卉事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农技人员及部分种植农户对莲花白的品质、产量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得出“京丰一号”莲花白亩产2660.65公斤到3014公斤的结论。
由于公司未按合约继续收购,剩下的40多万公斤莲花白便白白腐烂在田间地头。经百花湖乡人民政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协调,公司均未履行收购职责。8月2日,村委会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请判令公司给付莲花白货款、运输费、赔偿莲花白经济损失、延误大季种植损失、律师代理费等共计18万余元。
被告:愿以0.10元/公斤的价格补偿原告
8月23日上午9时,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某某公司辩称,与原告签订《莲花白产购合同》系事实,对已收购的莲花白,同意以合同价0.32元/公斤计付;对未收购的莲花白,愿以0.10元/公斤补偿给原告;对原告所提的其它损失,不同意赔偿。 [page]
法院:公司违约,据实赔偿
8月25日,清镇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依约组织本村117户村民种植“京丰一号”莲花白181.9亩,履行了出卖人的合同义务。莲花白成熟后,被告某某公司虽收购了52255公斤莲花白,但未按合同价格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应承担莲花白货款16721.60元的违约职责;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收购莲花白的义务,导致莲花白腐烂、损毁402495公斤,应承担经济损失128798.40元;原告请求赔偿的大季农作物经济损失29382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1200元的运输费,也应由被告承担。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某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莲花白货款人民币16721.60元给原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莲花白经济损失128798.40元、律师诉讼代理费4000元;一次性支付被告莲花白运输费1200元;原告缓交的案件受理费、诉讼费5232元,由被告承担。
判决下达后,被告某某公司表示不服,将向上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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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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