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实例案例评析)
导读:
案情简介:
1 9 9 5 年4 月,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了一份Z 合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A 公司向B 公司提供Z 合金20 0 吨,单价为每吨3 0 0 0 元(此为4 月份的价格),并约定A 公司在1 9 9 5 年8 月底之前交货,B 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 0 天内支付价款6 0 万元。1 9 9 5年8 月,Z 合金因市场因素价格上涨至每吨5 0 0 0 元,于是A 公司提议修改合同将Z 合金的单价提高到每吨5 0 0 0 元,B 公司拒绝,双方协商未果。B 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按原约定履行,A 公司则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公平。按照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公平是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A 公司与B 公司在签 约时,Z 合金的时价为每吨3 0 0 0 元,因此,若此时双方即达成协议并且履行合同,对双方都是公平的。但是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是签约后4 个月的8 月份,而且最重要的是在这4 个月以后,Z 合金的价格上涨得令人咋舌,如果依然按照原来的价格成交便显得不公平。因此,要合理地处理本案,就不能再呆板地坚持契约自由、契约即法律这古老法谚了。在处理本案时必须引入现代民法的最基本原则之一的诚信原则,而情势变更原则则是该原则在合同法领域最具智慧的体现。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而未完全履行前,由于作为该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并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变化,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以致合同难以履行或按原合同履行则显失公平,此时对双方当事人就实体部分的争议应作出解除或变更的裁判。
在本案中,A 、B 双方都以Z 合金每吨3 0 0 0 元的市价为订约背景,只有在这一基本前提尚存的情况下,该合同的履行才是公平合理的。后来由于市价涨到每吨5 0 0 0 元,这是A 、B 双方都无法预料并且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它动摇了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致使A 、B 双方若按原约定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因此本案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最后经过法院的调解,A 、B 双方均同意以每吨4 8 0 0 元的价格重新履行合同。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所需要的
条件有以下几点:第一,须有对合同起决定影响的情势变更;第二,情势变更须使合同不能或难以履行; 第三,情势变更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第四,维持原合同效力则显失公平。对于这一原则,我国《经济合同法》没有十分明确的体现,但在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已被多次适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当我们签订了一份合同之后,马上就要涉及到的就是合同履行的问题了。而在合同履行中也有着一个原则,那就是叫做协作履行原则。那么这个原则包括哪一些内容呢?下面就让法律
协作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原则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体现合同协作完成的重要原则。很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不太清楚合同履行中的协作履行原则包括哪些内容的?一、什么是协作履
一、大陆法系的情势变更原则1.德国《德国民法典》不承认情势变更可以构成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事由,只在第242条规定了债务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此外别无情势变更原则的
一、引言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着手起草新的统一合同法时,就对情事变更原则十分关注。从1995年学者提出的《合同法草案建议稿》,到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向九届全国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