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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履行地是怎么确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6 14:46:42 人浏览

导读:

货物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以实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而许多法律规范都以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为基础,那么买卖合同的履行...

  货物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以实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而许多法律规范都以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为基础,那么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究竟该如何确定?是以卖方交付运输地为合同履行地,还是卖方接受货物地甚至是货币给付地为买卖合同履行地?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如何确定货物买卖合同履行地

  双方进行货物买卖的,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作了具体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用三款内容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及相关法院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二、确定货物买卖合同履行地的原则

  (一) 特征履行地规则

  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19条、《合同法》第62条、第141条、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

  (二)实际履行地规则

  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以买卖合同为例,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或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可以变更约定,并明确了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合同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才无任何障碍。

  (三)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

  同一个合同中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在两个履行地点履行。即使是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供当事人选择。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履行地点可由合同的性质确定。

  三、确定货物买卖合同履行地的意义

  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在诉讼意义上,在对地域管辖法院确定很有意义,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以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关系;从物权转移的角度看,买卖合同履行地往往涉及财产的交付,因此会引发财产风险的转移等法律问题。

  综上,货物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认定与普通的买卖合同的规则基本一致。合同法总则以及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货物买卖合同的部分都对其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货物买卖合同履行地没有规定时,就可以引用相关条款解决合同履行地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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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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