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知识 > 房产合同知识 > 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的条件的约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的条件的约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2 04:41:20 人浏览

导读:

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的条件?在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出卖人与买受人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当事人应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以此设立、变更和终止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合同自愿原则,买卖双方经协商同意,

   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的条件?

   在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出卖人与买受人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当事人应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以此设立、变更和终止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合同自愿原则 ,买卖双方经协商同意,完全可以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的条件,由于合同的这一特别约定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在处理有关纠纷时应当从其约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预购人的角度考虑,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预购人还可以对抗商品房建设施工承包单位的对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从该工程折价或申请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订立、合同终止等合同法相关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合同法首页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