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工和合同工的区别体现在哪
导读:
固定工和合同工是两种不同的用工方式,他们都是属于劳务关系的一种,对于这两种用工方式来说,他们分别有着自己的好处以及不好的地方,同时两者之间还具有一定的差别,那么固定工和合同工他的区别体现在哪里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固定工和合同工的区别体现在哪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固定工与合同工的划分是从1986年7月,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后开始出现的,在以前的工人被称为“固定工”,以后的以合同形式招用的工人,(仍要经过劳动局批准)。固定工调出原单位履行调出手续。合同工调出要先履行解除合工后才能转出。两者的待遇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无差别,即“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再一种是临时工,即为完成一定的工作未经劳动局批准的用工,这种用工也有合同,但未经批准。对于这种工人,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准。
1、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企业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均应由用人单位给予,予以医疗抢救,临时工也不例外。临时工也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在工作中受伤理应享受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原工资外,还应该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2、虽然劳动者系临时工,并与公司签订了《临时工协议书》,但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区别实质上已消失,劳动者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待遇,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
1、国家劳动法没有规定临时工的工资按正式工工资的比例发放的。
2、工资支付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的,用人单位需按约定的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
3、《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为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规定执行。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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