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班工资有望纳入集体协商
导读:
核心内容:据《劳动报》报道,备受瞩目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正案(草案)》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中的草案稿拟将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列入征信“黑名单”。同时,加班工资、病假期间工资保障也有望纳入劳资双方的工资集体协商范围。
工资调整幅度写进协议
近年来,因加班工资、试用期报酬以及病假待遇等问题发生的劳资纠纷日渐增多。有鉴于此,此次草案中提出,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分配形式、支付方式,同时每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也应纳入协议中,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也应在协议中明确分配办法。值得关注的是,加班工资、试用期待遇和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过去在一些企业处于模糊地带,容易引发争议,此次草案也提出,在劳资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一并纳入。
工资集体协商是否意味着职工工资每年都必须涨?草案提出,可以参考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水平、企业及行业人工成本水平等因素。此外,全市及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也被列入可参考因素。这意味着,如果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全行业出现不景气时,双方可以协商减工资,这一点也是出于对企业生存现状的考虑。
职工协商权利得到保护
过去,有的企业为了拖延、阻挠工资集体协商,采用拒绝职工进入劳动场所、不提供协商资料的办法,甚至限制职工协商代表的人身自由。草案明确提出,企业不能限制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人身自由,不能进行侮辱、威胁、恐吓和暴力伤害。对于拒绝、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不提供生产工具或劳动条件、拒绝提供协商资料或者提高虚假资料等行为,草案也明确说“不”。
与此相对应的是,企业的协商权利也受到保护。职工不能限制企业一方人员的人身自由,不能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不能破坏企业设备、工具,扰乱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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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故不协商要“拉黑
以往,企业以种种借口拒绝拖延协商时,职工往往奈何不得。不过,此次草案提出,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另一方的协商要求,或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请上级工会指导,指导仍然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请人保部门协调处理。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协商的企业,工会部门可以做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如果企业拒不改正的,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将企业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执行。这意味着,一旦因协商问题“拉黑”,将影响到企业未来的银行贷款融资。
(原标题:工资调整幅度写进协议加班等或纳入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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