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聘任公务员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导读:
核心提示:深圳聘任公务员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小编从用人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的八种情形和用人机关可以解除的六种情形为您介绍深圳聘任公务员可解除合同的14种情形。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深圳市进一步加强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进一步细化合同管理,规定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要在规定时间内订立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聘任合同的,经督促后仍不签订的,视为其主动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制公务员由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由下一级领导职务晋升到上一级领导职务等导致工作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变更聘任合同等,进一步增强了合同管理的操作性。
《办法》规定,聘任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首次聘任的合同期限为3年。《办法》首次明确首聘合同的具体情况,比如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到用人机关的;从市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首聘合同都是3年。
以下八种情况,用人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
(四)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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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六种情况,用人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
(二)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四)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者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也不能从事由用人机关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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