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签的4大焦点问题
导读:
核心内容:劳动合同续签的4大焦点问题分别是:一、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具备怎样的要件?二、用人单位续签通知未告知到本人,致使合同到期未签是否该承担相应责任?三、单位以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四、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双倍工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劳动合同续的这四大焦点问题。
一、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具备怎样的要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规定的其它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续签通知未告知到本人,致使合同到期未签是否该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原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义务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应根据不同情形处理。《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首先应承担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如果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用人单位在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承担支付每月二倍工资的责任。
三、单位以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因为劳动者的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须视情形处理。第一种情形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形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时,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page]
四、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未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支付劳动者每月二倍的工资,直至补签完成书面劳动合同时为止,但二倍工资的支付最长只能计算十一个月。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或劳动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因劳动者原因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做好书面通知并及时保留固定证据,及时作出应对处理。对劳动者而言,应充分了解自身的劳动权利,如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及时主张二倍工资。另一方面,在劳动合同续签时,劳动者应谨慎对待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法合理提出变更协商要求,并及时根据用人单位的反馈做出应对,以免造成因劳动者自身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而被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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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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