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风险
导读:
核心内容:企业花高薪聘请的高管,是为了提升企业效能创造更多利润,但谁曾想,一些高管离职后,运用离职前埋下的“伏笔”起诉老东家。某公司离职高管就是这样索赔双倍工资18万元。
具体案例
小方(化名)2008年被任命为某保险公司某区分支司老总。2011年5月,某省分公司人事部门多次要求支公司协管人事的主管,对支公司合同到期的员工进行续签劳动合同。而此时小方已萌生去意,怠于续签合同,导致该公司多名员工均未续签。半年后,分公司对小方进行调动,但他并未赴任。一个月后,某省分公司向其送达律师函,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
小方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万余元,获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保险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小方作为支公司的总经理,其管理范围应当涵盖续签劳动合同一事,鉴于小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因其本人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小方请求。
相关情况
近年来,武汉中院劳动争议案件中,频频出现公司高管的身影:有的高管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或利用职权隐匿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事后主张双倍工资;还有的利用考勤管理的空白,主张高额加班工资,或凭职务优势伪造、隐匿证据。由于高管年薪动辄几十万,涉及公司高管案件的诉讼标的有时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
有的中小企业,被几个高管这么一闹,很容易将整个企业拖垮。《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层次划分,对所有劳动者实行了一视同仁的保护。如果产生的争议是由于公司高管自身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本人承担。
延伸阅读: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风险
1、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4、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将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不利,对企业文化更是致命。
5、未签劳动合同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或竟业限制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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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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