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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6 08:43:00 人浏览

导读:

【案情】李某与某贸易公司于2007年3月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打算与李某等一起签订劳动合同的人续签劳动合同,但恰巧李某当时在外地恰淡业务暂时回不来。该公司于是让赵某的好友、公司的另一个员工张某替赵某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劳

  【案情】

  李某与某贸易公司于2007年3月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打算与李某等一起签订劳动合同的人续签劳动合同,但恰巧李某当时在外地恰淡业务暂时回不来。该公司于是让赵某的好友、公司的另一个员工张某替赵某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前一份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致,劳动合同期限也是三年。李某回到公司后,张某将帮其代签合同之事告知了李某,并说续签的合同与以前的合同内容完全一致,公司人保部的工作人员也将代签合同一事告知了他,李某听了之后没什么表示。2011年2月,李某因找到一份待遇福利各方面更好的工作离开公司。公司遂起诉李某要求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分歧】

  对于张某代李某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张某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劳动者本人李某所签字,因此该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代李某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签订合同可以由他人代理。如果本人事先委托代理人为其签订合同,那么代理人接受的就是委托代理。也就是说,如果该案中李某由于在签订合同的期间在外地不能回来签约而事先委托了其好友张某代其签订合同的话,则张某代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就应视为李某本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合同有效。

  其次,张某事先并没有得到李某的委托就代其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属于无权代理,那么张某作为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李某的效力就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如果赵某知悉此事后,对此事进行了追认,那么无权代理人张某代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后果就由赵某本人承担;如果赵某未对此次代理行为进行追认,那么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就由张某自行承担。

  再次,具体到该案,李某回到公司后,张某把自己代签劳动合同的事告诉了他,李某没有做出任何表示。李某既未主动追认张某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又未做出对此无权代理行为不予追认的明确表示,那么这种沉默状况下无权代理的行为效力应该如何认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也就是说,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知道该无权代理事由后,既没有明确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肯定,也没有做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否认表示的,视为默许,即同意。故该案中张某代李某与该贸易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最后,为了促进社会就业和人才流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张某为李某与贸易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李某如果找到待遇、福利更好的工作,只要符合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即可合法解除该份劳动合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金或赔偿金。而在该案中,因李某认为张某代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而自行离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对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萍乡安源区人民法院 张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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