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盗窃手机,搬家公司是否赔
导读:
【导语】
所谓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权力,履行职务职责的活动。确定某一行为与职务行为是否有相当的关联,应当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因执行职务行为而引起,原则上应当在职务时间、地点范围内,非职务时间、地点则必须与职务有内在的关联,此属例外。
【案情】
2008年3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武宁县某搬家公司口头约定:该搬家公司应张某要求,把东西搬到指定住处,张某一次性支付380元整。在搬家过程中,搬家公司职员丙乘主人张某不注意,拿走了放在桌上价值4000元的高档手机一部。案发后,张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谁知丙已不知去向,张某便向该搬家公司索赔。搬家公司声称,这是丙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拒绝赔偿。2008年3月17日,张某向武宁县法院起诉。
【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两种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搬家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张某的损失,理由有2点:一是丙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搬家为其提供了盗窃行为的便利和条件;二是丙的盗窃行为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即搬家过程中实施的。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搬家公司不应当赔偿原告张某的损失,因为丙盗窃手机的行为并不属于职务行为,而是属于职务意外的行为即个人行为。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管析】
被告搬家公司应不应当赔偿原告张某的损失,判断焦点是在于,雇员丙的盗窃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所谓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权力,履行职务职责的活动。确定某一行为与职务行为是否有相当的关联,应当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因执行职务行为而引起,原则上应当在职务时间、地点范围内,非职务时间、地点则必须与职务有内在的关联,此属例外。其次,受雇人在越权或实施违法行为时,有为雇佣人谋利益的表象,这种表象不以事实上雇佣人有无获取利益为必要。但如果纯粹是受雇人利用执行职务以谋取个人私利的不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如酒店的服务员为餐饮费发生纠纷而殴打顾客,医师为病人治病时乘机窃取病人衣物等,则与职务行为没有关联。再次,相当关联的认定是以通常人的判断为标准,应综合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在增加被害人求偿机会与避免过分加重雇佣人责任之间获得最大的平衡。
本案中,丙的职务行为是将张某的物品搬到指定住处,其目的是搬家,而盗窃张某手机的行为与搬家行为没有关联。所以,丙盗窃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被告搬家公司有权不赔偿原告张某的损失。
作者:武宁县法院 周君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劳动合同范本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关键词】盗窃罪事前同谋【案情简介】程栓保、程龙、孙耀龙共同从事个体废品收购。一天,王立国问程栓保、程龙收不收废铁、电焊机,二人表示收。于是,王立国让二人于次日
核心提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厦门市盗窃罪的立案最低标准为二千元。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