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见习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导读:
见习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这是当下就业人员特别是应届大学毕业生普遍关心的问题。
先让我们了解一个案例:
【案例】
2008年7月份之前,宋某还是某大学的在校学生时,被某企业看中并聘用,口头规定见习期一年,从2008年3月起到2009年3月止。
2008年7月,宋某顺利拿到了大学本科毕业证,于是要求企业提高工资待遇。当宋某的加薪要求遭到公司拒绝后,他一改以往积极的工作态度,对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推委,给公司造成一定影响。公司核实后,决定与宋某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宋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从入职之日到离职之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此,该公司对刘某的要求感到十分困惑。
见习期内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如果需要签订合同,合同应该从何时签起呢?
【法律分析】
见习期是对应届高校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自上世纪50年代起我国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开始实行见习期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国家并没有明文废止见习期制度,但高校毕业生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经基本消亡,由计划经济的“指令分配”变为市场经济的“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高校毕业生与企业通过市场招聘等双向选择建立的劳动关系,受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保障政策的调整,用人单位无法以见习期制度为由免除法定义务和责任。从2008年1月1日起,凡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都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宋某在取得毕业证前,属于在校学生,不是广义劳动法中合法的劳动者主体,其为该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对劳务关系的建立形式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在此期间公司与宋某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宋某取得毕业证后,即具备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公司与宋某之间的关系由 “劳务关系”转变为 “劳动关系”。公司应当自双方具备劳动关系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将可能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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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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