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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6 01:55:11 人浏览

导读:

退休返聘员工,是指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人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
退休返聘员工,是指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用人单位无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从上述规定可知,退休返聘员工是个比较特殊的主体,因其已经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所以,这种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他们不受最低工资限制、不受工作时间限制、不能享受相关福利待遇。但是关于退休返聘员工的工伤待遇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有的地方按工伤规定处理,有的地方不按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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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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