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导读:
为了保障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规避可能出现用工风险,我们特提出以下注意事项:
1.履行民主程序,留有签到记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单位制定有关规章制度,需有员工参与讨论或提出意见的记录,这是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对于要实施的与员工有关的单位规章制度或决定必须公示,可以通过开会的方式告知员工并留有员工参加会议的签到记录。同时,在新员工到职的一个月内,必须做一次已有规章制度的培训,并留有参训员工签到记录。
2.适时订立合同,避免因违法扩大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
新员工到职的一个月内,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避免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新员工利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单位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
在职人员,合同到期前30天必须确定续订或终止意向。这也是保护公司利益的需要。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在合同期到期的30天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避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事情出现。
3.约定竞业限制,单位给予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员工离职后,单位与员工约定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两年的竞业限制,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双方约定执行。但是,普通岗位,不具有拥有商业秘密的特殊情形,不建议对离职员工约定竞业限制,而增加人力成本开支。
4.单位单方解约,须符合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或严重违纪违规,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对已过试用期的员工,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员工可以做不胜任本职工作处理,在2008年的劳动合同条款中,可以双方约定。
5.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都要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遇到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和单位降低员工待遇续订合同且员工不愿意的情况,因使合同终止的,都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是: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是合同期满,单位同意续订,并维持或提高原工资待遇的,员工不同意续订的,单位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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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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