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为何规定发包人享有检查权?
导读:
依《合同法》第277条规定,发包人对工程进度、质量享有检查权利。这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时间长,而且许多大型工程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结构复杂,一经建成,即使发现质量问题也很难弥补,或者虽然能够弥补但耗资巨大。因此,为了随时了解工程的进度和工程的质量,也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发包人可以随时对工程的建设进行检查,承包人也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必要监督,并应予以配合。但是,发包人在检查时应当注意不得妨碍承包人的正常作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依据《合同法》规定,建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检查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本条是关于发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义务主要有:1.不得违法发包的义务。发包人可以与一个总承包人订立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几个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但却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