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名出具的欠条是否有效
导读:
赵芳
答:尽管陈某是用假名出具的欠条,但该欠条仍然有效,陈某同样应承担支付责任。
当事人用假名只是“符号”的改变,仍与其本人形成对应关系。当其用假名进行民事活动时,假名对应的主体依然存在,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当事人内心想法如何,并不产生法律后果,只有外在的行为,才能产生民事权利义务。本案中陈某为赖账而使用假名,仅仅是一种出于内在的想法,但当时并未公示,不能明知,故不能在两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陈某之举构成欺诈,但并不能使合同归于无效。民法通则旨在保护受害人,并赋予受害人请求确认权,而不是为施害人回避法律责任所设置。如果仅以欺诈而简单否认欠条的效力,无疑是对保护弱者之立法本意的违反。故该欠条有效,陈某应归还你的欠款。
方媛 李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遇到这种情况,那就是亲戚朋友借钱的事,因为相互熟悉,相互信任,在写欠条时往往不好意思固定一定的日期,常常都会在口头说一个日期,那么没有日期的
问:三个月前,陈某到我处购买彩电,欠款3000元。陈某出具欠条时,故意隐瞒其真实名字,以假名“程述”为欠款人。在我催款时,陈某借此赖账。请问:陈某用假名出具的欠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