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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婚姻契约是否有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8 09:51:25 人浏览

导读:

导读:我们国家法律不认为婚姻是契约,结婚和离婚都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当事人不能随意约定。当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也可以对一些问题自行约定,但总的原则是不能违法。案情:2005年5月张某与刘某领取结婚证,同年6月,双方订立了一份协议,约定:双方都要

  导读:我们国家法律不认为婚姻是契约,结婚和离婚都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当事人不能随意约定。当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也可以对一些问题自行约定,但总的原则是不能违法。

  案情:

  2005年5月张某与刘某领取结婚证,同年6月,双方订立了一份协议,约定:“双方都要努力维持婚姻,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则要给付另一方100万元。”2007年2月,张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某请求法院支持该协议的履行。

  点评:

  该婚姻契约是否合法有效,法院应否支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这种约定认定为无效。因为我们国家法律不认为婚姻是契约,结婚和离婚都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当事人不能随意约定。当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也可以对一些问题自行约定,但总的原则是不能违法。像上述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其违背了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有点限制离婚的味道。从协议内容分析,不管什么原因导致感情破裂,只要一方提出离婚,就要给付另一方100万元,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对方的离婚自由。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约定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这种约定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婚姻法虽然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但是还是属于大民法的范畴。民法讲究的就是只要不违背国家禁止性的规定,就是合法的,就是有效力的。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契约自由,到了现在已有所修改,加了“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这样的限制条款,但是其根本精神是没有改变的,即订立契约是人的自由,只要不违法。既然张某与刘某在结婚时订立了这样的契约就应当充分尊重他们的选择,他们的契约自由。双方既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违背国家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该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民法的终极目标就是尊重权利,保护自由,对人的关怀。如果仅仅因为为了保护离婚自由,而不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那也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作者:铅山县人民法院 杨剑平、 欧阳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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