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导读:
根据实践经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时,常常利用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无证据意识,不知道保留证据的弱点,辩称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或系劳动者擅自离职、旷工,导致劳动者在案件处理中陷于被动局面。因此,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具备良好的证据意识,保留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比如: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协议书,或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载明解除原因;预告解除的,须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提前通知的书面证据,用人单位拒不签收的,可保留邮寄送达的书面证据;即时解除的,法律虽不要求劳动者书面通知,但从举证角度出发,书面形式更有利于举证,建议使用,否则用人单位称劳动者未经通知就擅自离职,反而被动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即时解除:也称为“被迫解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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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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